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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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快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对高精尖产业的服务支撑作用,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一批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鲜明、服务功能完善、运营管理规范、带动效应突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以及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365体育网站(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经营管理,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孵育空间和服务的空间场所。示范基地应具有产业领域聚焦、商业模式清晰、基础设施完善、配套服务专业、服务业绩良好等特点。
第三条 本市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科技园;产业聚集区、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面向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聚集区;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创业创新空间载体均可申报。
第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组织和管理工作。各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基地的推荐组织和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本地区示范基地建设运营与管理。
第五条 示范基地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示范基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本市,成立时间两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具有滚动孵化小型、微型企业成长的功能。
(二) 基地建设立项手续完备,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产业定位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 基地的建筑总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基地内基础设施和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空间较为完善,且公共服务区域和配套设施的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四) 基地入驻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60户。
(五) 基地具备信息网络基础设施,能够通过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现自身资源与外部网络的互联互通。
第七条 申报示范基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运营条件:
(七) 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运营管理规范,有明确的战略规划、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八) 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种类、内容、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等记录,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企业服务需求等)。
(九) 拥有专业的运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含)以上,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
第八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具备的服务功能:
基地应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中的四项,其中必须包括创业辅导、创新支持和信息化服务三项:
(一)创业辅导。包括但不限于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具备提供一对一或一对多的专家辅导能力,辅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模式梳理、股权结构诊断、商业计划书撰写、项目路演等。
(二)创新支持。为入驻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产品(服务)创新和模式创新等方面的支持服务。具有知识产权服务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科技成果、科技人才、研发项目和资本等多方对接。
(三)信息服务。具备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能够提供在线服务,实现服务信息和服务功能的线上线下联动。
(四)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提供上市辅导、创新融资申请培训等服务;通过自有资金或引入外部基金的方式面向入驻企业开展投资业务;联合金融机构提供信贷、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
(五)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为大学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推荐入驻企业的工作岗位。
(六)管理咨询。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管理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咨询服务。
(七)专业服务。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审计、评估、市场开拓、节能环保等服务。
(八)信息化服务。搭建信息化服务系统,能够综合应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入驻企业提供日常办公、研发设计、经营管理、制造、营销、融资等方面的应用服务,基本达到物业服务智慧化、运营管理智能化、信息收集分析数字化。
以上服务均可以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服务企业的满意度不低于90%;基地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第九条 鼓励具备下列特征的基地发展,在认定时适当予以优先考虑:
(一)位于北京郊区的基地;
(二)原工业或商业聚集区转型升级,充分利用闲置厂房、楼宇等腾挪空间建设的基地;
(三)在京津冀范围内开展区域合作的基地;
(四)以高精尖产业、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和资源为依托,入孵企业的主导产业集聚度(主营业务属于主导产业的企业家数与入驻企业总数之比)较高的基地;
(五)与科研院所、行业领军或知名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合作,能够为入孵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开源代码、云平台服务以及投融资服务的基地。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十条 申报示范基地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 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基地基本情况、入驻企业和团队情况、毕业企业情况、运营管理情况、提供服务情况、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等(见附件1);
(二) 相关证照凭证:包括基地运营主体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入驻企业和毕业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年度,最少两年);运营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服务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 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五) 获得政府扶持的情况。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遵循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的原则。各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对所推荐创业基地是否符合认定标准进行测评,出具推荐意见,填写《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见附件2),并附被推荐基地的申请材料,报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二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市经济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经评审合格并公示的基地,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认定,授予“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对原“北京市小企业创业基地”按照本办法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对基地进行检查,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示范基地实施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市经济信息化委。运营主体应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送所属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具体时间按照当年检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检查工作结束后,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对基地运营情况和服务企业情况进行抽样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每两年对示范基地复核一次,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运营主体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本年度工作计划、基地收支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见附件3),经汇总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对示范基地的检查和测评工作,并根据示范基地运营情况和测评结果确定复核结果。复核不达标的,将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撤销称号。复核年度不再另行安排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各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按照市经济信息化委的安排,按期组织辖区内示范基地运营主体填报运营情况的相关信息,加强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等监测、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或其运营管理机构遇有更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更改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
第十八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反映良好、符合要求的示范基地,予以优先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京经信委发〔201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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